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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件】一件标准必要专利引发通信巨头之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4-06-12

伴随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其已成为大多数人生活和工作的必备电子产品。智能手机虽然个头不大,但涉及的专利数量却十分庞大,也正因如此,智能手机行业的专利争议屡见不鲜。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请求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与被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之间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华为公司的名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1110269715.3,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有效。因涉案专利为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且曾引发数轮侵权诉讼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因此,该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核心专利引发争议

在无线通信领域,用于传送信令或同步数据的控制信道资源非常宝贵,如何通过技术创新节省资源,是通信领域技术研发的一个主要方向。

2007年4月27日,华为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经过审查,涉案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据了解,涉案专利是一件标准必要专利,可以有效节省通信资源。目前,该专利已被标准制定组织3GPP所采纳,为3GPP 4G通信标准的必选技术方案,该专利同时也是我国通信行业标准的必选技术方案。这意味着,任何遵循该标准的智能终端都无法绕开涉案专利,必须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伴随对涉案专利的持续运营,相关知识产权争议接踵而至。2023年初,华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推动解决其与小米公司长期未能解决的全球专利许可费谈判问题。包括该案在内的多起专利侵权案件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作为回击,针对涉案专利,小米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据了解,小米公司的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至12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2全部无效。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组建了由多名资深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在对该案的审查过程中,进行了扎实的庭前阅卷和合议,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背景技术,在对案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展开了详细调查,并进行了一一审理。”该案合议组成员曹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3年6月19日,合议组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23年7月31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5626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经受数轮无效宣告考验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2023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华为公司针对小米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进行了审理。2023年9月13日,双方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涉案专利也包括在内。2023年9月18日,华为公司撤回针对小米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至此,双方围绕涉案专利发生的系列争议落下帷幕。

针对此次争议,记者多次联系小米公司,对方婉拒了采访。

华为公司代理人毛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审查决定的作出,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涉及通信领域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事实上,该案并非涉案专利遭遇的首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在涉案专利被授权后不久,华为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在国内多家法院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作为回击,三星公司不仅同样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并针对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在相关专利侵权诉讼中,审理法院判决华为公司一审胜诉。在此之后,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就各自的标准必要专利达成交叉许可协议,涉案专利同样包括在内。

记者在进一步采访中了解到,诺基亚公司的关联公司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赫名迪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也曾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请求未能成立,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审查决定,驳回了赫名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涉案专利遭遇的数轮无效宣告挑战来看,请求人方均提交了大量的相关现有技术证据,此次小米公司提交了18篇证据文件,其中包括8篇3GPP协议证据和5篇外文专利文献。所有在案证据及请求人提出的组合方式均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可以看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具有非常高的稳定性。”曹娟表示。

启示意义值得关注

从涉案专利引发侵权纠纷,到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再到涉案当事人握手言和,系列事件均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引发的行业思考值得关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陶鑫良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标准必要专利较一般专利而言,更为重要、更具经济价值、更有竞争优势。在无线通信领域内,标准必要专利之所以频频引发争议,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权利人希望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持其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竞争对手通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希望解除束缚,谋取更大的产业发展裕度与技术创新空间。

在陶鑫良看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最终的结果要么是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要么是维持部分专利权有效,要么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如果一件专利权被全部维持有效,则相关从业者必须继续尊重该有效专利权,不得擅自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该专利技术权益。倘若该专利被维持部分有效,相关从业者应当充分尊重有效部分的相应专利权。对于涉案专利而言,该专利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法院诉讼等程序,依然被维持有效,对于无线通信行业来说,在推出相关产品时,需要提前获得华为公司的授权,否则会承担侵权的法律风险。

对于系列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毛琎表示,该案的妥善处理,有助于维护技术创新者的权益,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通信产业良性健康发展,同时,也提供给业界解决类似争端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在陶鑫良看来,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且华为公司与小米公司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最终实现互惠互利、共享共进,具有两方面启示意义。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专利复审无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环节,合议组在审慎、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信息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相关案件的处理对我国通信行业如何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提供了较好启示,即知识产权纠纷不仅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也可以像华为公司与小米公司一样,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实现利益平衡。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当前,我国通信行业应顾全大局,减少国内通信企业之间的专利诉讼摩擦,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和互惠互利,为国内通信行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技术支撑,携手提升我国通信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声誉。

【典型意义】

该案诠释了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抓住发明本质,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避免将具有关联关系的技术特征割裂考虑、机械比对,导致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该案进一步诠释了在判断现有技术能否结合时,应当整体考量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启示及是否存在结合障碍,进而准确得出创造性审查结论。该案审查决定的作出,推动了两家企业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