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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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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咨询评审费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家费用的管理,规范聘请专家费用的支出标准,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聘请专家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在行业内有影响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费用包括交通费、咨询费、评审费等费用。

第四条 交通费支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财行〔2018〕82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咨询费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般性咨询项目,以现场口头回答方式进行,无需形成意见书的,根据咨询时间的长短,费用按600-1000元(人/天,税后)进行确定;


 

会期

组织形式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二)咨询项目较复杂,需形成意见书的,根据咨询项目的复杂程度、援助对象的满意度及意见书质量的高低等因素,费用按2000-3000元/项目(税后)进行确定。

(三)侵权判断咨询意见,费用按发明专利800元/件(税后)、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300元/件,商标侵权300元/件进行确定。

第六条 评审费支出按项目评审时间的长短,受评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费用按600-1000元(人/半天,税后)进行确定,其他专业人员的评审费标准为500-800元(人/半天,税后)。

第七条 在标准范围以内的费用,由部门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见附件),报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确需超标准的,由部门填写审批表,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