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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实践及法律适用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时间:2024-08-15

山东某生物有限公司申请第38263443号3.jpg商标,指定商品为第5类农用杀虫剂、农用杀菌剂等相关商品上,被商标局以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为由驳回。首字为“国”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情况屡见不鲜,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易被驳回的情形

(一)首字为“国”+产品名称的商标申请被以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特点为由驳回。首字为“国”与产品名称组合申请的商标,一般消费者易理解或具有“国家的”“国家级”等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标志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认证或为政府部门授予的一种荣誉。上述山东某生物有限公司申请第38263443号“国锰”商标,由“国”字与名词“锰”结合。经查,“锰”是一种常见的化学元素,常以锰和碳元素结合所形成的金属有机化合物等形式,用在农用杀虫剂或杀菌剂等相关产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的常用原料达到或者接近国家级标准,从而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也达到或者接近“国家级”的标准。与之类似的还有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6842071号4.jpg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国酒”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易理解为具有“国家级” 酒的含义,“定制”是为其专门定制的固定含义。以“国酒定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烧酒”等商品上,夸大宣传了该商品的品质特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品质达到了“国家级”的标准,且专门为政府相关部门定制的酒。适用的驳回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法条。

(二)首字为“国”+行业名称的商标申请被以技术特点为由驳回。如: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的第41307538号5.jpg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项目上。结合申请人指定的服务项目,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国家商业的联合之意,刻意夸大了指定服务的等级内容等。与之类似的还有蕲春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0273149号6.jpg商标。经查,“灸”本意为以艾绒制品熏烤于穴位或患部的一种中医疗法,是中华民族早期使用的一种治病方法,具有安全、方便、无副作用的特点。以“国灸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熏蒸香锭、药草、贴剂、医用药物、护肤药剂、人用药”等商品上,夸大宣传了指定商品的品质特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用在中医疗法上达到或者接近国家级标准,起到了误导消费者安全用药的负面消极作用,从而产生不良影响。适用的驳回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法条。 

(三)首字为“国”+动词组合的申请商标,被以整体易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商标为“国+动词”的组合,本身并无任何实际含义,非社会中某种行业内常用的专业性词汇,也不是消费者约定俗成的对某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称谓,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如:贵州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4479934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兽医辅助、动物清洁、宠物清洁、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项目上。根据我国大众的普遍认知能力,一般理解为描述动物宠物行为能力的词汇“爬”与单个“国”产生联系,蹭“国”含义的热度,带有贬损的指代倾向,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适用的驳回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法条。 

(四)首字为“国”+特定名词构成特定含义的商标申请,被以整体易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如: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76285117.jpg商标。“国格”折射出国家品格即国家的荣誉之意,尽管申请的商标还包含英文图形等其他要素,但由于关系到国家尊严,如果其作为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使用,必然会对国家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适用的驳回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法条。 上述申请人以“国”与其他文字组合申请商标,刻意夸大指定商品的品质特点,使申请人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比较其他市场主体取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甚至危及到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和有序发展。

二、可接受含国字商标的审查情形

在审查实践中并非认定所有首字为“国”的词汇组合商标都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依据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但非“国+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的市场秩序,或易产生政治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如: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7588902号8.jpg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上。由于“强”本身含义并不指代某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程度水平,与首字“国”结合,无固定含义,是社会公众日常书写用语的惯用组合,也没有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某种特点,相关消费者一般不会与“国家级”的层面上产生对应关系。与之类似的还有江苏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8513315号9.jpg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木材加工机、刨花机、刨削机等商品上。该商标汉字部分为“国全”与缺显部分“科技”,且“国全”无固定含义,不是机械行业内的常用专业术语,该商标除汉字部分,还有其他英文和图形要素构成,整体产生了超越“国”字的新含义。在不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下又无他人在先权利,可予以初步审定。

三、对申请注册商标首字为“国”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建议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是当申请商标首字为“国”字时,应当考量其是否属于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或易导致不良影响的,避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二是当申请首字为“国”字商标时,虽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某种品质特点或服务的内容特点,但也要避免整体具有其他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三处(《中华商标》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