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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取消部分单位专利预审备案主体资格的通知

来源:北疆知识产权 时间:2024-09-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中心近期对自治区内部分专利预审备案主体的实际生产研发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实,内蒙古英江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CFCH207H) 、内蒙古穗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DDTLLCXM)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备案主体的条件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即日起取消以上2家单位的专利预审备案主体资格。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