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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志愿者工作程序,加强志愿者管理,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知识产权志愿服务的人。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募

第四条 中心面向以下人群开展招募工作:

(一)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院校法律、知识产权专业在读学生。

第五条 申请成为志愿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知识产权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备参加知识产权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四)无违纪、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进行志愿者招募时,中心应明确告知申请者志愿服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填写《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服务志愿者登记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动;

(三)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章 管理

第九条 中心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志愿活动,做好活动策划和后勤保障,创设多层次、多元化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经常性和即时性并举的志愿活动体系。

第十条 中心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中心建立健全志愿者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志愿者服务档案,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信息及时登记,统一管理,作为对志愿者进行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开展志愿活动时,使用统一志愿者标识。必要时,穿着统一服装。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中心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志愿次数累计4次或服务时长累计10小时以上,可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志愿服务证书,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可获得评优奖励。

第十五条 中心为志愿者提供以下便利:

(一)优先参加由保护中心主办的知识产权培训和讲座;

(二)优先获得到中心实习的机会;

(三)接触与中心有关的各类资源。

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心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