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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预热丨巡回审判让知识产权保护“声”入人心

来源:北疆知识产权 时间:2024-04-19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4月16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巡回审判六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治区知识产权从业者20余人现场观摩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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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咨询服务公司对多部影视作品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被告内蒙古某信息技术公司、某设备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对上述影视作品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网站中关于影视作品的侵权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庭审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从其是否为适格侵权主体、原告是否为涉案权利主体等方面发表意见,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此次旁听庭审,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侵权判定等有了更直观的感受,切实提升了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主动保护知识产权,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贡献力量。

本次庭审观摩活动是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也是践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实践。下一步,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继续整合资源优势、创新协同保护方式,提升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互联网在经济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也呈逐年增加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如下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醒,使用他人作品,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各公司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音频、视频等素材时,应进行严格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成为自媒体侵权人;如遇到自媒体侵权,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