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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定分止争!以专利侵权判定技术支撑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来源:北疆知识产权 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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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委托,远赴千里协助办理一起涉嫌群体专利侵权案件,对涉嫌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进行逐一比对,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为偏远地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提供技术支撑。

2023年5月19日请求人胡某获得“药材掰根清土筛选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122483310.1。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胡某就其与被请求人张某、杜某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呼伦贝尔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并提供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认为张某、杜某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药材清土筛选机涉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呼伦贝尔市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5月初立案受理后,立即指定三名执法人员赴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进行现场勘验取证。由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结构复杂,缺乏农机领域专业知识,基层执法人员难以做出侵权判定,5月22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所拍摄的涉案产品运行视频及和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到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委托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报告。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产品的视频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部分技术特征难以通过视频材料做出判定,立即组织三名该领域的专家赴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与当地的执法人员进行二次勘验。在现场勘察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将专利权的权力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拆解为26项,并与两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逐一进行比对,专家成员认为,被请求人张某制造销售的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杜某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涉嫌侵权产品的驱动方式是单面驱动,专利权人的驱动方式为双面驱动,是否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的等同原则”。针对案件存在的难点,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召开专利技术鉴定咨询现场会,结合该产品单面驱动和双面驱动所达到的效果进行技术层面的深入探讨。最终确定单面驱动要比双面驱动更有效率,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因此认定被请求人李某制造销售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远赴千里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技术调查、反复论证,充分发挥专业化团队技术、法律优势,帮助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基层办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解决专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技术难、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